報新聞/編輯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產業振興,於112年2月1日以農林務字第1111740694號令訂定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已自112年1月1日生效。作業規範之獎勵對象為竹林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且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下稱竹林所有人)為限,竹林更新獎勵金按地號實際竹林伐採作業面積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計算。
依據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竹林伐採作業係指符合下列規定:
(一)森林區域內之竹林:指竹林所有人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取得採取許可證,或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取得採運許可證且辦理查驗在案。
(二)前款以外之竹林:指竹林所有人於伐採時,向竹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所於派員勘查後,認定竹林有施行伐採作業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證明書:
1.該筆土地之竹覆蓋率未達七成。
2.竹林皆伐作業面積超過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3.竹林擇伐作業之竹支數,超過該筆土地區域內竹支總支數三分之一以上。
再依作業規範第4點規定,竹林所有人執行竹林伐採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竹林更新獎勵金:
(一)竹林位於原民會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規定,公告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二)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並以竹為經營主體,且依法可執行竹林伐採作業。
(三)依作業規範第3點規定完成竹林伐採作業。
(四)無濫墾、濫伐、擅伐之情事。
(五)同一地號之土地當年度未領取本會造林獎勵金或其他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六)同一地號之土地前三年未請領竹林更新獎勵金。
竹林採伐作業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以完成竹林伐採作業年度作為核發竹林更新獎勵金之年度。
有意願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竹林更新的族人們,請於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止,備妥申請書、身分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謄本、土地權利人同意書(竹林所有權人非單獨所有者)、採運許可證或公所核發之原保地竹林更新證明書、金融帳號存摺影本等相關文件,向竹林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