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公司的制度-監察權

作者/黃柏榮律師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業經營與企所有分離的特性由專業的經營者經營公司業務,降低代理成本,未參與經營業務的股東,通常僅僅期待經營者努力的果實,等待年度分紅,如經營者效能不彰,毫無公司治理情況時,為保障股東的權利,爰設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定有相關監察制度

首先有關有限公司監察權規定

不執行業務,得隨時自行或委請律師、會計師查核公司營業情形與查閱帳冊,如執行業務股東拒不配合時,請求主管機關依法裁罰執行業務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由監察人行使察權

股份有限公司由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監察人得隨時或委請律師、會計師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帳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當監察人發現董事會或董事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等情事時,得制止該違法行為發生,以保障股東的權利。

作者簡介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